法律小百科-潑漆抗議 當心觸法
日前有民眾為抗議中共統戰,在故宮南院「仿圓明園十二生肖獸首」作品上潑漆;另有民眾為抗議228及白色恐怖,在中正紀念堂文物紀念館的展示看板上潑漆。透過行動表達政治訴求固然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亦是民主國家之常態,但抗議手段必須合法。否則,仍不免受罰。
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以下罰鍰: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因此,在「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紀念堂」潑漆抗議,即可因而受罰。
又,《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潑漆行為致該物「不堪使用」且他人或公眾因而受損,亦可能因而負擔刑事責任!
再者,依《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若潑漆毀壞之物品,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者,更有可能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去(2015)年12月30日發生的「故宮南院潑漆事件」為例,行為人已隨即在今(2016)年1月29日,因違反《刑法》第138條規定,遭嘉義地方法院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請參: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簡字第39號判決)!
雖然,本案仍於上訴審繫屬中而尚未確定,但謹此提醒民眾,表達政治訴求時,應確保手段合法。否則,仍有受「行政」或「刑事」處罰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