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
攜帶超額貨幣進出關之罰責
近年來,國人出國風氣日益風行,亦常有民眾攜带鉅額貨幣進出關而遭查獲之報導。例如:日前日籍旅客夾帶1億1千900萬日圓(約新台幣3400萬元)出境被查獲,及前(2014)年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攜帶100萬港幣搭機前往澳門被查獲而遭沒入等。
殊不知,為維護金融交易秩序,《中央銀行法》第 18-1 條第1項規定,攜帶或寄送「新臺幣」出入關之限額,由中央銀行訂定之。而中央銀行自104年1月1日起,將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修改為每次10萬元。故民眾若攜帶逾「新臺幣」10萬元之鈔票,應在出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始得攜帶出入境;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入境。
至於「外幣」及「有價證券」之部份,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0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 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之規定,民眾若攜帶「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現鈔」及「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需向海關申報。若未申報者,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3項及《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之規定,得沒入之。
又,台灣與中國大陸地區往來頻繁,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之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民國97年6月27日第09710002010號令,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即人民幣)進出臺灣地區之限額以「二萬元」為限。若超額則需申報,未如實申報,經查獲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沒入之。
再者,關於㩦帶「黃金」入出境者,需注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第2項第5款之美金2萬元限制及申報(例如: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出境時,如逾美金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此外,也需注意到訪國之規定。以美國為例,出入美國所可攜帶之現金及證券(美國或外國銅幣與鈔票、旅行支票、匯票或可轉讓之證券)額度為 10,000 美元。超過此額度須事先向海關申報,若未先行申報而遭查獲,則將受民、刑事處罰,現金及證券則將沒收。
提醒民眾出國旅遊前,先查明相關規定、切莫大意;才能開開心心的出國、快快樂樂的回來,也才能有個美好的回憶!
備註:
財政部關務署一般出入境問題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0073&ctNode=1313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各國暨各地區簽證、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網址:http://www.boca.gov.tw/lp.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