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
憲兵違法搜索? 應查明真相就法論法!

近日憲兵搜索民宅一事,再度引發民眾對國軍的不信任與敵意,彷彿國軍已成迫害人權的代言人。然則,歷史上國軍曾為保衛台灣做出不可抹滅的貢獻,如今才能享有和平繁榮之果實。關於此案是否違法?應就事論事,若國軍確有違法,應進行懲戒並防範日後再度發生;但若國軍並無違法,亦不可構陷國軍,使其成為全民公敵!

本項爭議來自民眾爆料指出:憲兵假冒購買普洱茶,並在面交時威脅其「不配合的話會很難看」,隨後強行至其住處搜索,並扣押其另網路上販賣的白色恐怖相關文件,指稱憲兵違法搜索。

據報載,國防部表示:販售機密公文檔案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並有違法之嫌,且憲兵搜索已經當事人同意,全程皆有錄影,並非違法搜索。

就此,檢方亦表明已介入調查,相信事實真相應可早日水落石出。惟單就法律層面而言,憲兵確為「司法警察」之一,而可行使司法警察之職權。此有《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為據。

又,《刑事訴訟法》第128條雖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然則,《刑事訴訟法》亦有合法「無令狀搜索」之例外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逕行搜索」(即:規定:「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即:「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唯所謂「同意」應為「自願性」之同意;若受脅迫而同意者,自不在其範圍內。但如搜索前已同意,事後再反悔,則仍屬「自願同意」。簡言之,本件憲兵搜索如有上述情形,仍非不法。

由於本案尚在偵查階段,是否構成「違法搜索」一事,應待日後審判程序時由法官具體衡量。

若法院衡量之結果,認定本案為違法搜索,除在訴訟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外,該憲兵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即:「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總而言之,關於本案是否構成違法搜索,既屬法律問題,應就法論法。一旦查明後,應勿枉勿縱,而於事實尚未明朗前,亦不宜妄加論斷,更不可因個案而抹煞軍人保家衛國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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