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保障弱勢農民權益確保農業體系健全

 

我國農田水利會於民國54年即設立,乃秉承國家推行農田水利事業之宗旨而設立之公法人,主掌我國之農業灌溉用水之調節與灌溉排水系統之維護等業務,乃我國水資源控管之重要機構。

全球具灌溉設施之農地占總耕地之18%,而臺灣受惠於農田水利會,具灌溉設備之農地占總耕地面積高達54.67%(其中45.6%由農田水利會掌理),其對我農業發展之功績卓著。

藉農田水利會維持灌溉排水設施,臺灣之水田方得有效運作。水田除農作機能外,更具有調節氣溫、涵養地下水、減緩地層下陷、淨化水質空氣及維護生態等公益效益。據農委會估計,全國每期稻作之產值約328億元,而其同時產生之外部公益效益價值更高達1616.95億元。這些經濟及公益性的效益,均需仰賴農田水利會對水資源之有效管理。

當前農委會推動農田水利會組織改造,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相關條文修正應以「強化現有機能、避免弱化功效」為原則。惟本草案第14條修正具投票權之會員資格、第9條授予農田水利會運用現有資源、設施投資事業之法源等,應進一步思考相關修法之合宜性。

按,司法院釋字628號解釋理由書明文表示:「(農田水利會)團體內部意見之形成,依憲法之『民主原則』,不僅應遵守多數決之原則...且如事關人民權利之限制者,所形成之規定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其訂定及執行並應遵守『正當程序』。」

主管機關鑑於農地面積越大,農田水利會之經營管理良窳對其影響越烈,令其與小農同享相同之投票權或有不公,因此本草案第14條第1項第3款新增「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土地面積未達0.01公頃」之會員選舉權,受影響人數達15.3萬人(占總會員156萬人之9.8%)。惟相關修正或已違反前開釋字628號揭櫫之「民主原則」、「正當程序原則」,若有其他限制較小作法而未採之,更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本席認為,農田水利會雖屬於公法人,但性質上乃是經營水利事業之機構,水利會之會費,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係依土地之面積、受益情形徵收之,因此,相關選舉權之計算,或可參考公司法人之按「股份」投票機制,令各會員依所擁有之土地面積行使表決權數,如此不僅維護大戶之權益,亦賦予小農集結投票發聲空間,更無違反釋字628所宣示之民主原則、正當程序及比例原則之疑慮。甚且,還可以鼓勵農地整併,而達到農委會倡導之「小地主、大佃農」,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政策目標。

此外,經查農田水利會之財源大量來自政府補助,為扶植農田水利會之自主運作,需鼓勵其自主開闢財源。為此,本草案第9條增訂:「農田水利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得運用其現有資源及設施,從事或投資事業。」冀能達到「開拓財源、增加收入,提昇營運績效及自治財務能力」之目的。惟為避免農田水利會因所從事或投資事業而犧牲農民權益,建議農委會應於相關條文增列「於不妨礙農田水利會之任務之前提下」等字樣,避免農田水利會為擴大財源,反傷害我國農業灌溉、排水系統之健全。

鑑於農田水利相關事業之經營,不僅牽涉我國農民之生計,更攸關我國之環境保障。期許有關單位於法制變革前,能更審慎評估,以保障弱勢農民權益、確保我國農業體系之健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