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總質詢
—強化政策執行力開闢人才新舞台—
壹、前言
經過農曆年的調養生息後,行政團隊應已整裝待發,以迎接全新一年的挑戰。本席自前年二月一日就任立法委員以來,即秉持六大問政主軸:鼓勵創新研發、開創國際市場、加強產學合作、落實法令鬆綁、法令國際接軌、及推動司法改革。
一、鼓勵研發創新
過去兩年,感謝行政團隊的配合與支持,立法院已完成數項智財保障之規之修法(包括營業秘密法及專利法等);本席亦要求行政機關應立即建制發明人單一窗口、智財鑑價資料庫與智財交易媒合平台等,以鼓勵研發創新並強化智財活化與流通機制。雖然,本席於本屆第二會期提出且經業界全力支持之「產創條例」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迄今仍未通過,但仍期許行政部門能認真考量臺灣經濟及產業結構,並予支持及配合,以作為我國未來轉型研發大國之重要助力。
二、法令國際接軌
臺灣廠商常因不知國際法令及實務作為而吃虧受害。以面板業為例,臺灣面板產業即因不知美國法制嚴禁價格約定,而慘遭美國商務部裁罰245億。為此,本席過去二年來積極推動國內外法令接軌工作,目前已完成「營業秘密法」跨區洩漏之刑責、「專利法」新型發明權利接軌、智財邊境保護措施以及公平交易法積極處分違法廠商等,讓國內的產業法秩序得以與國際同步,以避免臺灣廠商再度因不諳國際法令而受罰。
三、開創國際市場
對於「開創國際市場」方面,我們欣見「台星經濟夥伴協定」與「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之簽訂、台美TIFA的復談、及行政團隊積極爭取參與TPP及RCEP的作為。藉行政團隊之努力,臺灣去年在深化國際市場部份履有斬獲,實值嘉許!
四、加強產學合作
在「加強產學合作」方面,國科會除了已推動產學大聯盟及產學小聯盟,強化前瞻技術及核心技術的合作研發外,也承諾將積極推動本席主張之「企業實習」及建構「產學媒合平台」,讓我國學術與實務能快速接軌。
五、落實法令鬆綁
在「落實法令鬆綁」方面,本席一再要求行政機關應廢除不合時宜之法規。就此,我們也看到勞動部(前勞委會)已取消僑外生在台工作之工作經驗限制;而國科會亦改善研發經費核銷程序,讓研究人員能夠放心專注在研發等。顯見,行政部門確已正面檢視其部份規範之不當,並積極謀求改進之道。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行政團隊過去之努力,光與本席問政主軸相關者,行政院便已做了不少。但是,百尺竿頭,更進一步,我們唯有進步再進步,在競爭激烈的國際舞台上,才能有生存的空間!
貳、拼經濟
2014年是「拼經濟」的一年!而「拼經濟」不外乎幾項重點:技術、資金、人才、市場。
過去的總質詢,本席已分別針對「技術」與「資金」請教行政單位。今日則針對拼經濟的另二核心:「人才」與「市場」!
一、擘畫人才舞台
在馬年新春伊始,我們期許臺灣企業能如「千里馬」般,突破重重難關,為臺開創新局。但是千里馬仍需「伯樂」。
唐朝韓愈作品《馬說》曾表示:「世有伯樂,然後有千里馬。」又說,「馬之千里者,一食或盡粟一石。飼馬者不知能千里而飼也,是馬也,食不飽,力不足...安求其能千里也。」足見,伯樂之貢獻,除為發現千里馬外,更應熟稔馬匹需求,靈活調整飼育之道,以發揮千里馬才能。政府能否成為臺灣企業的伯樂,考驗著行政團隊可否隨臺灣企業特徵、需求調整培植政策的施政智慧。
二、人才外流困境
在知識經濟的時代,「人才」是企業最重要資產,也是各國極力競逐的戰略資源!臺灣天然資源欠缺,我們的每一分外匯均是臺灣人民以勞力或腦力加值付出所賺取。「人才」乃臺灣的根本,若要讓臺灣企業發揮千里馬的才能,政府必須協助臺灣企業延攬、留才。
近年來,外國陸續來台挖角。人才外流,已成臺灣的隱憂。為了臺灣未來,行政團隊應立即止血,減緩人才外流,並予臺灣人才得以發揮的舞台。鑑於臺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占企業總數97%)及下列特性,行政團隊應擬定契合中小企業需求之人才政策:
一、中小企業規模小,無法砸重金與跨國大企業競逐人才;
二、中小企業編制小,人才培訓成本高;
三、中小企業人才成熟後,易面臨大企業挖角之威脅,致養才之積極度不足;
四、中小企業因資源有限,技術連結、整合之能力較弱,技術發展易臨困境。
不過,雖然中小企業在人才競爭市場上具有劣勢,但因其規模小,而有企業成長潛力高、人才晉升快速等優點。政府之人才政策,如能補足中小企業「留才」及「攬才」困境,並給予人才發揮的空間,勢可有效強化臺灣中小企業之競爭力。
三、欠缺留才機制
依據現行法制,我國企業可運用之留才工具僅有「員工分紅」、「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型股票」三類。
然則,「員工分紅」係以公司盈餘為前提,而無盈餘之公司,依現行法令亦未必能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型股票」。易言之,對於無豐碩盈餘但真正需要留才之企業,現行法令並未提供任何留才機制。
殊不知,當公司欣欣向榮之時,員工當然樂意效勞,此時企業並無嚴重流才問題,現行法制以「獲利」為前提的留才工具,僅係「錦上添花」!反之,在經濟困頓的今日,企業面臨人才流失,轉型與競爭壓力而獲利衰退,而最需留才時,臺灣既無任何「雪中送炭」之留才制度,又如何期待臺灣企業為臺開創經濟榮景?
何況,依現行法規,「限制型股票」僅限「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發行,其餘非公開發行公司均不得為之。然而,臺灣2012年全體企業共133.7萬家,但是公開發行公司共僅1987家,其餘133萬餘家公司均不得適用限制型股票規定。臺灣企業既絕大多數為中小企業,可用機制卻更少,自更難留才。
為強化企業競爭力,行政團隊應當擘畫多元而具彈性留才工具,以促成「人才—發展」的正向循環。讓人才有意留下服務,減緩臺灣企業的人才困境。
四、攬才
除「留才」外,臺灣更要積極自外延攬人才,香港、新加坡為了延攬海外人才,無一不為之量身打造足以創造誘因之稅制。
然而,我們看到行政機關目前推行財政健全方案,在積極填補財政缺口的同時,卻忽略了建制足以吸引人才來台的稅制之必要性。對此,行政機關或可參考外國作法,提出相關攬才配套。
五、新興市場之開發
過去臺灣商人「一只皮箱走天下」!但貿易市場大量集中於美、中、歐等三大市場。在主要市場日趨成熟,「新興市場」已成為未來經濟角力之戰。就此,政府應協助臺灣企業及早布局新興市場,以搶佔先機!
當前,行政院積極研議參與之TPP、RCEP,已涵蓋大多數新興市場,惟相關經貿協定僅能降低臺灣企業進入新興市場之門檻,企業仍需有產業專業或在地人才協助開拓市場。就此,曾來台求學之僑外生,既可掌握當地語言、文化,又具與臺灣企業溝通之優勢,作為臺灣未來開發新興市場之人才補給站。
惜行政單位仍因過去的保護思維,對於外國人來台受雇多所限制(例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2款規定,「外國人取得大學學位而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始得受聘。而僅在同標準第6條授權主管機關得專案例外免除二年工作經驗之限制。)以致我國耗費大量教育資源所培育之僑外生無法為臺所用,反為他國、競爭對手作嫁。為此,勞動部(前勞委會)終於在102年5月17日發布勞職管字第1020506913號令,鬆綁國內企業進用在臺畢業之外籍學生。
前開勞動部鬆綁企業進用外籍學生的努力固值肯定,惟其僅適用於100學年度畢業之外籍學生;至於在100學年度前畢業之僑外生,仍僅能回國或至其他國家工作,不能直接為臺灣企業所用!
另,據勞動部表示,臺灣企業聘請僑外生在其母國為台工作者,只要聘僱單位掛在臺灣,便需受臺灣相關法規限制,嚴重影響企業延聘海外人才之彈性。由於聘請海外人才或僑外生在外為台工作,並不影響人民在國內之就業,行政機關該項限制之必要性,顯有疑義?
鑑於僑外生對母國文化、語言、市場的熟悉度,可扮演我國人才與國外人才、市場溝通的橋樑,乃是臺灣未來開拓新興之利器,臺灣除應積極調整國內規範,讓臺灣企業可更彈性、更容易聘請在台完成學業之僑外生外,更應積極從協助企業在新興市場延聘人才「開拓市場」的角度思考僑外生人力之運用可能。
為協助企業在外延聘人才為台開拓新興市場,行政團隊應整合教育部與勞動部,依國籍、專業領域清點所有曾經來台求學之外籍留學生及短期交換學生,並建立媒合平台,讓有意到各國發展之臺灣企業,均可找到熟稔臺灣語言、文化之當地人才,以協助企業快速熟悉、開拓當地市場。
此外,行政團隊更應積極預劃、評估日後臺灣企業前往新興市場時,所需要的各式人才數量,積極與教育部協調,以招募當地頂尖學生來台求學,作為日後臺灣企業拓展潛力市場所需之儲備人才。
一旦協助開拓新興市場之外籍人才就位,臺灣企業至新興市場之發展方算填充彈藥完畢,隨時可以衝鋒陷陣。當臺灣企業在新興市場可以立足、壯大後,在台便需吸納更多之管理、後勤人才,進而將可帶領更多臺灣的人才在新興舞台培養與各國競爭之實力。
六、經貿談判人才
解決臺灣企業的留才、發展及學界研究能量挹注等問題的同時,政府更需善盡後勤協助之責,持續與他國磋商經貿協定,以降低臺灣企業之貿易成本。因此,政府也需佈建、培養大量的經貿談判人才。對此,本席曾於2012年10月23日之立院臨時提案曾指出,韓國、越南、菲律賓、印度等國,為了培訓未來的經貿談判人才,積極輔導、培訓及提供各種經濟上及專業上的協助,鼓勵其大專學子參與國際協商談判賽事,進而儲備未來國際協商談判之人才。
又,本席曾於2013年3月5日提案建請行政團隊應多多鼓勵國人前往國際組織任職,以培養國人之跨國合作經驗及視野。行政院雖回覆我國已派駐多人於國際組織服務,且外交部亦常蒐集各組織徵才訊息,並於網站公告,惟臺灣需要的不僅是被動地派駐人員,亦非僅消極地在外交部網站公告國際組織職缺;而應積極地宣傳、鼓勵,甚至主動提供各種可能的協助,讓臺灣的人才能有更多歷練的機會。
惟有在行政團隊利用各種機會,源源不絕地培養我國未來之經貿談判人才,待其成熟後,即可成為臺灣未來的經貿談判與企業發展的重要後盾!
七、研發協助
除「人才布局」外,行政團隊亦須考量企業之「研發能量」。由於臺灣中小企業居多,經費不足,而未必能夠全力投入研發。
然則,鑑於我國有68%之博士人力集中高等教育部門,研發能量強。國科會於2012年起,便推出產學大、小聯盟,以大學為中心,串連多家企業參與,希望藉由業界的合作及學界研發力量的挹注,解決臺灣企業內部發展能量不足之問題。但是,產學大、小聯盟畢竟僅是「補助性」的計畫,並非「制度性」地引導學界力量進入業界的機制,行政團隊仍應從制度面提供誘因,鼓勵學界將人才、研發成果投入業界。
事實上,為釋放學界研發能量於業界,臺灣早在民國88年首次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時即規定:「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而100年12月14日更進一步增訂第17條第4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足見,我國法制上,早已為學界、業界人才交流鋪設法制基礎。
惟查,行政院雖於102年4月11日頒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研究人員「經研究機構許可」後,即可運用研發成果參與創辦新事業,或至企業從事商品研發。卻於同辦法第4條另行限制其「不得擔任實際參與籌設之發起人」、亦「不得執行經營業務」,且「不得兼薪」。同辦法第5條更規定其「持股不得高於40%」。此外,根據教育部頒布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教師亦「不得兼任董事、監察人」,且「不得兼任經理人」。以上總總關於兼職職位、領取薪資及持股等重重限制,反成為學校教授、研究人員釋出研究能量之阻力。
再者,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統籌學校教師之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授權、移轉。由於相關業務具有高度之專業性,非一般行政人員所能處理,故「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五條第1項但書規定:「為使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然則,該辦法第9條第2項又規定:「學校得以第七條所定收入,支應辦理該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但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百分之六十為限。」該等僵固之限制,已導致研發成果無法有效管理、運用、授權等,從而影響研發成果產業化之效果。
鑑於我國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企需學研單位的研發能量挹注以彌補其不足,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既已確立研發人才交流之可能;而「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又規定,執行單位運用政府補助之研發成果,應給予補助單位20-40%之回饋,有助財政。鬆綁相關規範,給予中小企業向學、研機構尋求奧援,勢能創造學研單位、研究人員、產業、政府多贏之機會。
八、結論
「策之以其道,食之盡其材」乃發揮千里馬之能的唯一辦法!
臺灣企業過去因遲遲無法獲得適當地人才、研發能量挹注,發展已較港、星、韓落後,更面臨中國步步進逼的危機。盼請行政團隊,必須以擔當中小企業的伯樂為己任,提出符合中小企業需求的產業人才規劃、延攬政策,讓臺灣企業可發揮千里馬之能,帶領臺灣走向另波榮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