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帕契案之省思

關於藝人登上阿帕契直升機並拍照上傳網站炫耀,引爆軍官私自將民間友人帶入軍區「參觀」、「打卡」等違反軍紀之行為,而遭輿論撻閥。

據悉,因而受懲處之高階軍官人數眾多;如以其肩章而計,恐多達10星及37梅花。然則,事後之懲處遠不及事前之預防。

⋯⋯

尤其,飛官之養成耗時耗費,如不能防患於未然,除國家育才之心血付諸流水、民眾間接承受損失外,受懲處軍官之軍旅前途也可能因而告終,而造成多輸的局面。

至於阿帕契案,由於其違紀事証明確,且民眾未必了解行政懲處與刑事責任之差別,民眾乃不能接受檢方偵查終結後之「不起訴處分」,並認檢方此舉形同縱容軍官違紀。

實則,該不起訴處分並非針對違反軍纪所為之調查,而係偵辦是否觸犯《要塞堡壘地帶法》、《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等刑法規範而應擔負刑責。

依據檢方說明,該不起訴處分係針對下列事項偵查:
一、攜帶飛行頭盔離開營區是否構成「侵占軍用物品」等罪;
二、民眾進入營區拍攝並上傳之行為,是否構成「洩漏軍事機密」等罪;
三、軍官私自帶人進入營區是否構成「欺瞞衛哨」之罪。

而檢方認定不構成各該罪責之理由為:
一、侵占罪需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飛行頭盔依規定係由軍官自行保管,僅「攜出營區」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因而不構成「侵占軍用物品」罪。
二、《要塞堡壘法地帶》中有關「要塞堡壘」之定義,係授權國防部訂定,而國防部並未認定該旅區屬「要塞堡壘」,且依《國防部外洩機密資料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規定,阿帕契直升機等亦不屬軍事機密,因而被告不構成「洩漏軍事機密」等罪。
三、被告等進入營區時既係指示衛哨放行,而無欺瞞情事,而不構成「期瞞衞哨」罪。

就此,著名法律學者也撰文批評該不起訴處分。然則,該文應係指責其論述不夠嚴謹,及是否「軍事機密」,應逕為判斷而不應受國防部之意見拘束等,而非認定被告應予起訴。

其實,現代社會事務繁雜,各領域間專業分工細緻,司法官雖有法學專業,但於其他領域之事務卻未必熟稔,而宜尊重專業。「軍事機密」既涉及高度專業之軍事判斷,似不宜由檢方逕自判斷。因此,檢方以其函詢國防部之意見論斷之,尚難謂有誤。至於該不起訴處分書之論述,果真能依該法學教授之指教,更嚴謹論述自然更佳,且可避免不必要之誤會,也更有助於民眾之法學教育。

濫用特權之行為固然可惡,但「刑事法」具有「最後手段性」,其規範的是最低道德標準,非到最嚴重之時刻不輕易發動。因此,國家使用刑罰處分須恪遵法律「構成要件」,不可擴張解釋。至於違紀行為,其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應依相關規範予以嚴格懲戒,以維護紀律。

台灣為民主法治國家,應嚴守刑罰發動之要件,以維護法律的價值;但錯誤之行為,即便不構成「刑事犯罪」,並不表示沒有其他規範足以處罰,更不表示該行為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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