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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
補習班倒閉仍需繳納「信用卡」的學費餘款嗎?

日前發生補習班無預警倒閉,如學員係以「信用卡」分期付款方式預繳全額學費時,可否指示發卡銀行拒絕給付其後之補習費?

依傳統《民法》「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不容以他人欠款亦未清償為詞,對於債權人抗辯(參照: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18號判例)。因此,發卡銀行可能主張「信用卡」既係屬於「借貸」關係,學員似不得以補習班未提供後續課程,而拒絕給付發卡銀行。

然而,隨著時代變遷交易習慣不斷更新。分期付款交易頻繁,而信用卡之介入分期付款「借貸關係」既係本於持卡人之交易,則該交易顯為「借貸」之前題,持卡人自得以之為由,指示發卡銀行『終止』其後之借貸關係。

就此,台北地院97年北小字第1234號判決(亞歷山大健身房倒閉案)即曾認定:「...企業經營者、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間皆知悉彼此在該次消費行為中3方所各自簽訂之契約係『相關連』而『互為影響』之情形下,即不應...以『債之相對性』原則為藉口而免責」,更表示「就風險控制能力及平等互惠之原則以觀…對於已事先收取全部價金而有不履約可能之企業經營者之風險控制來說,應歸由較有能力控制風險,且實際上享受利益之金融機構負擔,較之將全部風險轉嫁於無此控管能力之消費者為公允。是消費者在企業經營者因經營不善倒閉而無法繼續基於消費行為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認消費者得以對抗企業經營者之事由對抗金融機構。」足見,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亦認學員並非不得補習班未提供課程為由,拒絕給付剩餘款。

至於行政機關方面,据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也已介入。由於訴訟須耗費大量時間、金錢,消費者可考慮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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