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陳情」跟「訴願」有什麼不一樣?
一般民眾可能不甚理解「陳情」與「訴願」兩者之間的不同,甚至認為此二者均是向行政主管機關表達自己權益受害之方式。事實上,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宜仔細區辨。
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因此,「訴願」係民眾與行政機關間的爭議;而為避免法律關係懸而不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當訴願經認定為有理由時,則依訴願法第81條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反之,民眾如對訴願結果仍有不滿,仍得向行政訴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自身權益。
但「陳情」則不相同。按,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因此,民眾對於不論與自身權益有無關係之事項,均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當民眾陳情後,「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71條)。但是由於「陳情」非糾紛處理程序,而是民眾對主管機關表達意見之管道,且主管機關所為之「適當措施」亦多不屬「行政處分」,因此如果因此民眾對行政機關之處理有所不滿,亦僅能再次陳情,而無法向法院尋求救濟。
因此,如果民眾認己因行政機關之處分而權益受損者,應依法在時限內提起「訴願」而非「陳情」,以啟動後續之糾紛處理程序,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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