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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訴願」和「訴訟」有什麼不同?
當民眾因行政機關之處分導致權益受有損害而欲尋求救濟時,須先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以後,若仍有不滿,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訴願之提起,需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後30天內為之(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其性質係供行政機關再次檢視行政處分之適當性,若行政機關確實發現處理有違法或不當,即可依職權迅速處理,以確保民眾權益。
但行政「訴訟」則係本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即是在民眾無法接受訴願結果,或訴願遲遲沒有結果的情況下,給予民眾向法院尋求外部救濟之機會。因此,為求糾紛處理之效率,民眾對行政處分不滿者,應先提起「訴願」,如未提「訴願」而逕自提出行政「訴訟」者,法院會以訴訟要件不合法為由駁回,徒增民眾訴訟之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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