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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
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陳鎮湘、邱文彥等 23 人,鑑於行政院「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十條規定:執行研發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繳交相當比例予資助機關,卻未確立收入之計算基準及時點。
致使研發單位欲運用研發成果取得股權或其他權益時,無法確認應繳交之數額及時點,而影響智慧財產之靈活性。
爰建請行政院明確規定該辦法第十條所定之應繳交收入計算基準及時點,以為研發單位遵循之依據。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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