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爭訟篇】

當自住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後,是否只能搬家?

當民眾自用住宅抵押借款,遭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時,民眾是否必須另覓住所遷出?

事實上,依強制執行法第59條規定:「查封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查封物除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外,經債權人同意或認為適當時,得使債務人保管之。」此外,同法第78條更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因此,只要法院認為適當,仍可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而繼續使用該自住房屋。如是,則民眾仍繼續使用房屋,而無須立即搬家。

然則,當受查封之住宅經拍賣後,民眾即需遷出,並於點交時交出房屋,如有不顧拍賣事實,仍持續占有、拒絕交出房屋時,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之規定,請求警察協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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