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智財宣導 開創文創契機 

文創產業,首重對創意之保護。由於創意乃屬無形概念,但其傳播快速,如果法律未能給予充分保障,將影響民眾創作意願,導致文化、創作能量萎縮。

我國目前設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與文創產業相關之智慧財產權。惟相關規範及其內涵,民眾未必明瞭。若民眾無正確的智財觀念,恐有礙文創產業之發展。

舉例而言,近來基隆黃色小鴨週邊商品販售爭議不斷,多因民眾及廠商不解著作權係採「創作主義」,亦即:創作一旦完成,創作人即取得著作權。而商標、專利等權之採「登記主義」,未經登記即不受保護不同。霍夫曼創作巨大的玩具鴨,係以傳播愛與和平理念,其「著作」及專屬權僅限於該「巨型鴨」,而非傳統黃色之小鴨。因此,一般週邊商品如非「巨型鴨」,即不受霍夫曼著作權之限制。

文化部職司「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業務(文化部組織法第2條第4款),而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鑑於「智慧財產」乃是文創產業之根本,文化部應積極辦理各項宣導,讓相關產業及民眾了解智慧財產之規範,並建制諮詢窗口,協助民眾、廠商處理智財爭議。只有在民眾熟悉智慧財產規範後,文創產業方有發展之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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