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交易篇】

不動產交易契約,是否一定要「公證」?

不動產買賣或贈與等契約,由於牽涉金額龐大,民眾多會以書面、甚至「公證」為之。但是,如果雙方口頭應允而未簽訂書面或公證者,則契約是否有效?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因此,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不動產買賣、贈與等契約之當事人只要口頭應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依法無須另行簽訂書面,亦無須公證。

惟因民法第166條之11項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準此,任何跟不動產權利相關之契約,均應「公證」,否則即屬法律要件不備而無效。但由於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2項另規定:「民法第166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而迄今行政院與司法院尚未訂定本條之施行日期。因此,有關不動產交易契約,目前仍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即:不以書面契約或公證為成立要件)。

不過,鑑於不動產交易涉及民眾利益龐大,為求謹慎,仍建議民眾於簽訂涉及不動產權利之契約時,仍宜以書面為之或經公證,以確保雙方之權益並避免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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