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家庭篇】
兄弟能否以父母曾給「嫁妝」為由,拒絕姊妹繼承父母遺產?
臺灣民間於女兒結婚,有給予「嫁妝」之習俗,則當日後父母過世,兄弟可否以姊妹已曾拿過嫁妝為由,而拒絕其繼承遺產?
事實上,關於因結婚之贈與(如嫁妝),民法的確將之視為遺產的事先分派,而於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因此,民眾於結婚而受父母贈與財物者,除非父母另有表示,否則即視為遺產的事先分派,而應計入日後父母遺產之總額。只不過,前開遺產之事先分派,不以女兒之嫁妝為限,倘兒子結婚而父母贈與其他財產(如珠寶、不動產)者,亦屬之。
此外,前開規定之效果僅是將結婚之贈與納入遺產之計算,用以計算應繼分,如繼承人之應繼分超過結婚獲贈之財產數額者,繼承人仍有權參與遺產之分配。因此,除非女兒嫁妝價值超過其應繼分,否則其餘繼承人不得以女兒曾獲嫁妝為由,拒絕其參與遺產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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