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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人行道凹凸不平,跌倒受傷可否請求國賠?

生活中偶有行人或機車因道路落差或鋪設不平,而跌倒受傷情事。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判決(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國字第51號)亦曾認定「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

因此,縣市政府管理之路段,如有欠缺、瑕疵、坑洞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而造成行人身體生命或財產之損害,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至於賠償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是以,受傷民眾得依法向各該負責機關請求賠償。

應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明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且依第11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簡言之,民眾請求國賠時,須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之機關提出申請並進行協議程序。如果該機関「拒絕賠償」或有逾期「不協議」或「協議不成」,才可起訴。否則,將遭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訴訟。

提醒民眾:如有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缺失受損時,千萬記得依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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