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李貴敏國會辦公室
「營業秘密法修正」公聽會發言稿
2012.07.26
日前,美國商會以「強化台灣國際競爭力」為主軸,發表了2012年「台灣白皮書」。報告中直指台灣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嚴重不周,並將「推動營業秘密法修法」列入應優先解決的議題中。
台灣是全球科技產業發展與製造基地,更扮演著全球科技資源整合的關鍵角色。惟從最近台積電與聯發科之判決得知,台灣相關法制顯然無法遏止機密資料之外洩及不當取得。
對於機密資料之保護不周,除會扼殺研發創新的意願與能量外,尚降低了外國投資人引進尖端技術或投資之意願,而嚴重影響了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台灣的研發能力全球知名,從國人屢在世界各大發明展上奪得大獎便可知一般,我國產業取得的專利數量更在全球排名上名列前茅。台灣除應鼓勵優質的研發能力外,更應對於創新的研發給予足夠的保護,且不應僅限於專利之保護。
惟現行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除依營業秘密法請求民事賠償責任外,僅能以刑法中過時的洩漏工商秘密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遠低於普通竊盜罪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龐大的不法商業利益,單純的民事賠償責任與過時的刑責,顯然無法有效嚇阻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尤有甚者,對於在海外侵害台灣企業營業秘密之行為,更是束手無策。
我國當初制定營業秘密法時,係參酌美國經濟間諜法、日本及德國的不正競爭防止法,惟美、日、德之相關法制皆設有刑事保護,台灣之營業秘密法卻漏未規範。
有鑑於此,本席早於四月提案增訂營業秘密法第十條之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侵害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直接針對違反營業秘密法第十條所列侵害態樣,搭配主觀意圖要件,設置相對應的刑事處罰條文。如此一來,除可避免現行實務適用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時,有關工商秘密是否等同於營業秘密之解釋爭議外,意解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法嚇阻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弊端。
再者,刑度之提昇,除考量是否能有效嚇阻犯罪外,尚須考量我國刑法體系,以避免類似犯罪行為所設之刑度差異過巨而有所失衡。故本席所提之修法,有期徒刑之部份,則比照詐欺、竊盜、侵佔與背信等罪之刑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逕提重刑而破壞體制。
除了有期徒刑外,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尚得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惟有時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為避免民、刑事賠償責任無法有效消弭違法誘因,故本席所提之修法第二項中,其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作彈性調整。
「營業秘密」本質上屬於商業行為之一環,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公權力本不應過度介入商業行為,本席認為侵害營業秘密之罪須告訴乃論,以避免公權力不當介入商業行為之疑慮。
此外,倘營業秘密係被非法於國外使用(國際商業間諜行為),除損害營業秘密所有權人之權益外,更有損我國之國際競爭力而不利國家產業發展,所造成之危害並不亞於洩漏國防秘密。鑑此,本席仿效美國經濟間諜法與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之規定,另提案增訂刑法第316-1條,就「未經合法授權於外國使用我國營業秘密之行為,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罰金上限期望能藉由更重之刑度有效嚇阻營業秘密外流他國之行為。
今日舉辦公聽會之用意,係希望能借此機會廣納各位先進之意見。我國營業秘密法制究應如何修正,大家對於細節部份可能不見得完全一致,但本席相信我們大家都有一個共識就是「強化營業秘密之保護」!未來相關法案進行審議時,期望本院委員能與在座各界先進共商出最為完善的營業秘密保護制度。惟有如此,方能保障台灣的研發能量並吸引外國尖端技術之流入,也才能讓台灣能在全球科技舞台上持續綻放亮眼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