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撙節矯正更生支出 善用保護輔助經費

 

受刑人「矯正」及更生人「輔助」機制,旨在培養受刑人工作技藝,並協助其回歸社會,此機制實乃犯罪防制措施重要之一環,而其落實則有賴執行機關之健全財務運作。

矯正機關財務係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統籌管理,而受刑人之勞務加工及商品銷售所得,正是該基金之主要收入來源。

根據該基金102年度預算書顯示,其「業務收入」自98年之6.4億、99年之7.3億、100年之7.9億、101年之7.3億,至102年止已大幅成長至8.1億元。惟該基金之年度結餘卻逐年下降:98年度及99年度雖各有221萬、283萬之賸餘,但100年因費用支出大增,導致年度結餘短絀0.9億元,而101年及102年短絀額更逾1億元。易言之,該基金五年間費用支出逐年增加逾2.7億元。就此,該基金及其主管機關均應仔細審閱支出明細並檢討不必要之花費,以免基金財務受累,進而影響矯正機關之正常運作。

此外,該基金為勉勵相關人員之辛勞,編有獎勵金項目(例如:102年度編列1427)。惟依法務部頒布之「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獎勵金之發放係以級職為據(即:監獄長官20點、副典獄長15點、勞役場主任8點、直接協助作業人員4)。如是,獎勵金恐未能正確反映相關人員之表現,法務部應改以「工作績效」為分配依據,以勉勵相關人員戮力從公,並提高效能。

又,為培養受刑人工作效能及積極工作態度,法務部應落實受刑人工作獎勵措施,具體獎勵績效良好之受刑人,以鼓勵其奮發向上,並作為其他受刑人之表率。

另者,政府為協助更生人自立、引導其回歸社會,設有「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該會雖表示將提供更生人所需之技藝訓練、就業輔導及小額貸款等協助,並且編列預算支應(例如:102年度編列2267萬元)。然其預算編列似非恰當(例如,依該會102年度預算書顯示,其就業輔導預算僅440萬、小額貸款僅57萬、幼童托顧僅30萬,但宣導支出竟高達2634),過度強調宣導而忽略輔助業務之需求,顯然有違該會引導更生人自立之宗旨。就此,台灣更生保護會應縮減宣導支出,並專注推動更生輔助業務。

受刑人矯正及更生人輔導經費有限,故非必要之支出當予刪除,以有效利用資源;而獎勵金發給,應以工作績效為依歸,以發揮獎勵之誘導機能,提高矯正機構效能及培養受刑人積極工作態度,進而達到減少再犯之犯罪防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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