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訂刑責 安心研發沒煩惱

 


 

「優質人才」與「創新能力」是台灣國際競爭力的根本,但是我國現行的營業秘密法制規範不周,刑責的部份只能勉強用已落伍過時的刑法妨害工商秘密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理,而顯然無法嚇阻商業間諜行為!

 

美國商會也在2012年度白皮書指出台灣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嚴重不足,致無法吸引外國高階先進技術來台。而近來友達面板技術外洩至對岸、台積電高階研發主管被我國最大競爭對手韓國三星挖角、聯發科幹部洩漏營業秘密給晨星等不勝枚舉之案例,再再顯現營業秘密的外洩已經嚴重影響了台灣產業的競爭力!故對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課予刑責已刻不容緩!

 

就此,貴敏亦早在今年四月便已提案修正「營業秘密法」,智財局卻一再遲延,經各方敦促下,行政院版遲至今年十月才送至本院審理,智財局之效率顯然有待加強。

 

經查,行政院版之營業秘密修正草案對於國內外侵害營業秘密之「刑責」上限皆為5年。殊不知,各國關於其國內外侵害之不同,多訂有不同之刑度(例如:美國對其國內之營業秘密侵害刑度上限是10年,國外則為15年;韓國對其國內營業秘密之侵害是5年,國外則為7年)。足見,行政院版本之刑度顯然過低,而無法發揮嚇阻之功能。為此,貴敏已參酌美國與韓國之規定,將足以影響國家競爭力之國外侵害行為提高至10年,以強化嚇阻侵害之效!

 

再者,行政院版本對於國內侵害之「罰金」上限為1000萬,洩漏至國外之罰金上限則為5000萬。然則,營業秘密之研發成本或價值動則上億,行政院版之罰金恐無法消弭犯罪誘因。就此,貴敏亦已參酌國內現行法規(包括:證交法之「內線交易」罰金上限5億及於不法利益範圍內再加重罰金;公平交易法第41條於違法情節重大時,課處「年度銷售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等)及韓國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課處犯罪所得利益之210倍之罰金規定等,提案修正海外侵害營業秘密刑責至「犯罪所得」之210倍罰金!

 

至於行政院版草案第十四之一條之舉證責任倒置(即:原告如已就營業秘密被侵害之事實釋明後,被告未具體答辯,法院得認定原告主張為真)乙項。在「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尚未確定落實完備之際,為免本條規定淪為廠商間刺探競爭對手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之管道,而背離營業秘密法保護之精神,此次先予以刪除。

 

營業秘密之有效保護,係我國產業發展所不可或缺。期冀本次營業秘密法的修正,能有效剝奪犯罪誘因,讓企業能夠安心專注於研發,面對國際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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