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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技術作價 鼓勵新創事業

  隨著科技的進步,新的產業及商機不斷湧現,並逐漸取代舊的產業,可見憑藉創新獲取成功的「知識經濟」時代,已是現在進行式!

台灣缺乏資源,但擁有堅強的科技實力,創新事業應是引領台灣未來發展的關鍵所在。但是,新創事業競爭激烈,須要靈活且有利募資的公司結構,以克服市場的高度不確定性,傳統《公司法》的制度設計,卻未必適合新創事業發展。傳統「公司治理」之「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精神,亦未必符合小而美之青創事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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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新創事業」初期規模小,經營權與所有權較趨於合一,過於複雜的程序規定,對新創事業是不必要的負擔;且新創事業常須要大量資金投入研發,但由於其「高風險」、「高報酬」的特性,往往難以取得融資。創業者若以現金增資取得資金,則有喪失經營權的風險。

  為鼓勵新創事業,立法院在今(104)年6月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新增「閉鎖型公司」,為新創公司打造更適合的經營型態。「閉鎖型公司」的優點是創業家可以透過「勞務」出資換取股份,並可採用「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等方式增資,使創業者有更多股權規畫的自由空間。另一方面,投資者也可藉由「股份轉讓限制」,確保創業者不會中途變賣股票。此外也可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或以「書面表決」進行表決,以簡化程序。

  然而,「閉鎖型公司」作為一個新的公司型態,仍可能產生若干法律適用的疑義。首先,創業者以「勞務」出資換取的股權,是否屬「所得」而須課稅?對此,財政部已有函釋表示,該股權仍屬「所得」,而須於股權「限制轉讓期限屆滿日」或「可處分日」依時價課稅。本此,創業者發行之股票如漏未「限制轉讓」,則需在取得股票時完納所得。

  至於「技術」作價之課稅,貴敏自上任以來積極推動《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使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的智慧財產權作價認股,可延緩至售股後繳納。若在野黨心繋台灣產業及新創事業的發展,應盡速簽字讓該法案得以在本會期通過!

  期待相關機關都能以鼓勵新創事業的目標為主要考量,務實打造彈性的制度,以提升台灣創新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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