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案:憑據專業、依法儘速辦理

 

 

壹傳媒併購案備受國人關注,由於同時涉及公平會、NCC與金管會之職權,顯見本案之複雜程度與重要性非同小可。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公平會與NCC為獨立機關,其用意即在於藉由各委員會之專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之規定,政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如未訂有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最長為4個月。先前NCC審議「旺中案」違反前開規定,更耗費18個月完成,已遭監察院糾正在案。期冀NCC審理壹傳媒案時,能依法辦理,以釐清民眾對於審議過程之疑義。

 

至於公平會之審理,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1條之規定,公平會若未能於事業提出申報並完成補件後60日內完成處理,事業可逕自合法結合。公平會既已知壹傳媒併購案,即應預先做好準備,以便於業者依法提出申請後,即時依法完成審議,以避免不必要之社會紛擾。

 

至於金管會強調之「產金分離」政策,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確有其依據。祇是金控法第68條第4項已排除銀行法第74條之適用,致外界對於金管會於第一時間所作「產金分離」之宣示有所質疑。就此,金管會應予釐清。另者,對於「產金未予分離」之現況及後續處理亦應儘速完成,以免讓民眾質疑金管會因人設事。

 

本案已引起國人之關注與社會之紛擾,實不宜久拖。期冀公平會、NCC與金管會能夠各司其職,充分展現政府之效能,在法定時間內,憑據專業依法處理,勿辜負民眾之期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