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績效考評 吸引優秀人才


 
 
  政務官之政策擬訂與執行,需事務官提供正確資訊與充分配合。足見,事務官為國家運作之樞紐。

兹為吸引一流菁英進入公務體系,政府應建制反映個人工作績效之考績法,給予優秀人才陞遷機會及實踐其理想之空間,以提高其投入公部門之誘因。

考績法草案第6條新增「優等」之年終考績等第,以肯定優秀人員之表現。但單予「肯定」並不足夠,政府應建構健全之升遷管道,使其得以發揮長才。

惟依草案第11條第1項,二年列甲等以上之事務官,其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於「優等」與「甲等」並無差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修正草案第1項第3款雖規定:「最近三年內連續二年考績列優等」者,得經同意優先陞遷,惟兩年連續優等之門檻高、等待期間過長,不確定性亦大,而不足提供鼓勵人才積極任事之誘因。為此,考試院應建構破格升遷制度,以鼓勵優異人員努力表現。

其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任用官等升級須經升官等考試合格。惟「工作能力」與「考試能力」並無直接關聯,以考試為升官等之依據,未必有助於工作能力強者之升遷。雖同條第7項修正草案規定連續三年考績甲等以上之委任官,得例外取得薦任官等資格,但同時設置職級升等上限,恐有礙於工作能力卓越者之更上一層樓,而不利國家延攬人才。就此,考試院應建構以「工作能力」及「工作績效」為核心之陞遷機制,以鼓勵留任。

此外,單憑上級對下屬之考評恐有盲點,為確保人才評估之有效性,考試院應建構多元考評機制,例如:下對上、同僚及跨部門間互評、及民眾評鑑制度等,從各層面評估公務人員表現,以避免埋沒人才。

期許政府能建構暢通的「陞遷管道」以及多元的「考評機制」,以識才、留才,建構優質之公務人力體系,從而讓一流的人才得以領導國政,成為台灣發展之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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