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投抵租稅優惠

服務、文創 看得到吃不到

 


 

研究發展是「產業創新」與「產業再造」之關鍵,唯有公司持續致力於研究發展,才能提升能量面對激烈的競爭環境,進而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為鼓勵公司積極投入研究發展,「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訂有「研發投資抵減」,並授權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讓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將其研發支出金額之15%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產業創新條例並明文規定,無論農業、工業或服務業等行業皆可適用。是故,「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租稅獎勵對象應同其旨趣,廣泛適用於各行各業。

   惟,依據經濟部與財政部共同制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要求公司的研發必須具備「高度創新」才能適用投資抵減。因此中小企業申請研發投資抵減難與大企業競爭,而多未能享受政府所賦予之研發租稅獎勵。

   舉例而言,本周二(11)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公聽會」中,與會業者反應,其研發創新能力屢受肯定,並獲得許多國家級創新獎項,例如經濟部的「研發創新獎」、「國家磐石獎」、「工業精銳獎」等,但當其向政府申請產創條例第十條的「研發投資抵減」時,卻全數被否決,顯見「高度創新」對中小企業並不友善。

況且,大型企業本身具備較強之財力,中小企業才是政府應予專注之鼓勵研發對象!但現行的產創條例第十條卻反其道而行,漠視中小企業之研發創新。就此,經濟部與財政部應深入了解中小企業之研發特性,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而讓中小企業更易享受研發投資抵減優惠!

此外,台灣服務業占GDP比重將近七成,行政單位卻長年忽視提高服務品質之重要,2009年服務業之研發投入也僅占GDP0.2%,遠遜於美、日、新加坡等國。又,依經濟部資料顯示:99年度研發活動審認申請之1295家中,只有3家是批發零售業。絕大多數之服務業、文創業等產業均因「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係從製造業、高科技產業的角度制定,而難以享有研發投資抵減優惠。

據媒體報導,經濟部將研擬「商業服務業發展條例」草案,為服務業爭取研發投資抵減優惠,惟制定新法緩不濟急,實際上只須經濟部與財政部依據服務業之特性,修改現有「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即可解決服務業者「看得到卻吃不到」的問題。

另外,「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事業必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投抵獎勵。故經濟部應積極與各相關部會溝通及合作,制定受理流程與認定標準,並廣為宣導,以鼓勵各行各業投入研發。

為了落實產創條例鼓勵產業創新之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應全面檢討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針對不同產業規模及類別之特性,設定類型化創新門檻及支出認列標準,使各產業皆能受惠,全面帶動我國所有產業升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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