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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百科—家庭篇】
被繼承人死前,子女可否先行辦理拋棄繼承?
遺產之分配,向來是造成家庭糾紛的原因之一。有些人為了避免家庭不睦,或減少以後不必要得遺產管理麻煩,因而希望在繼承未發生前,便辦理拋棄繼承。
然而,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1174條更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而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民事判例更表示:「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因此,當親人尚未死亡,繼承仍未開始,繼承人依法不得辦理拋棄繼承。此外,民眾辦理拋棄繼承,依法應於繼承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若逾期仍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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