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評估經濟法案 落實現有租稅優惠


 

產創條例之制定,係為了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並提昇產業競爭力。惟現行產創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適用,顯未落實前開立法目的。是故貴敏與本院委員共同提案修訂產創條例,希望能透過具體的租稅誘因,讓台灣的產業加強研發創新而轉型起飛!

 

在歷經四次的質詢,財政部長終於承諾產創條例第10條之研發投抵優惠將不再有100億的總額限制。且部長亦坦承,本次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修正將不會造成任何的稅損。惟關於產創條例第20-1條修正草案(經濟救生圈條款),部長仍不願意承認在行政院訂定相關子法前,其稅損為0,實令人感到遺憾與不解。

 

此外,依據產創條例第1條之規定,其優惠應適用於農業、工業與服務業,惟經濟部與財政部依法訂定之「公司研發支出適用投抵辦法」中設有「具備研發能力」及「高度創新」等門檻,讓我國優質的精緻農業與服務業皆難以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研發投資抵減優惠,而無法達成促進全體產業研發創新之美意。

 

產業之研發創新攸關台灣未來國際競爭力,財政部應拋開本位主義,敞開心胸理性看待所有經濟法案!對於產創條例現有之研發投抵優惠,財政部亦應本著促進產業發展之精神,儘速與經濟部協商檢討「公司研發支出適用投抵辦法」,落實現有之租稅優惠規定,讓所有產業類別皆能接受政府之激勵而加強研發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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