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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人權保障 深化兩公約精神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後,於1976年正式生效。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但仍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並由「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及法務部共同推動落實兩公約的相關事宜,以彰顯我國保障人權之決心,實應予以肯定。

 

依照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政府所撰提之國家人權報告,應由國際人權專家學者進行審查。惟因法務部於去年底執行六件死刑,以致本次所邀請的其中二位人權專家表示沈重的遺憾,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更有9名委員聲明退出。

 

惟按,我國現行法制目前仍有死刑之規定,執行死刑係依法有據,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亦未禁止成員國保留死刑。雖然廢除死刑是我們最終的目標,但在社會尚未達成共識前,法務部應對外詳加說明我國目前之法制與逐步推動廢死之目標。就此,國際人權專家藝能體諒並確認其仍將來台審查。

 

經查,民間主張廢死之主因在於對我國偵查品質之不信任。以近年幾樁判處死刑的爭議案件(如:蘇建和案、江國慶案、邱和順案及鄭性澤案等)為例,皆因蒐證粗糙並有刑求之情事,以致真相難以大白,更讓江國慶含冤送命。

 

按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訊問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本應為遏止刑求的最佳利器,然因保有但書之例外規定且無明文規範違反的法律效果,致使檢警調人員心存僥倖而未能落實全程連續錄音。為維護司法基本人權,法務部應儘速研議改善方式,確實督促檢調人員具體落實。

 

法務部身為兩公約及落實人權保障的主要負責機關,希望法務部能從自身開始做起,確實深化落實兩公約之精神與內涵,讓國際社會看到我國對於捍衛人權之決心,也讓聯合國看到台灣對於參與國際社會的努力與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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