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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擬租稅法制 落實憲政要求

 

基於對人民財產自由之保障,憲法第19條特別規定,只有在「法律」之規範下,人民方有納稅之義務。由於行政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並非法律,自不得據以向人民課稅。憲法藉由立法院制訂法律、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權力分立制衡架構,將可避免行政濫權。

本次所得稅法修正,主管機關擬建立「受控制外國公司盈餘課稅」及「實際管理處所在本國境內之外國法人,視為本國營利事業」制度,避免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而逃漏稅捐,以實踐租稅正義。

然而,行政院提出之草案,已經違反人民「依法律」納稅之憲法要求。大法官在釋字597號、607號及620號解釋一再強調:「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同時,釋字657號更表示:「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本次草案財政部要求授權其發布認定「受控制外國公司」、「實際管理機構」之行政命令,已涉及租稅主體、客體、範圍等實體要件之判斷(而非單純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依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不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何況,若由立法院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課稅要件之命令,則相關命令之訂定將逸脫於立院監督之外,而有違我國憲法之五權分立制衡架構。

再者,本次所得稅法修正通過後,企業的稅捐負擔勢必增加,雖有助於我國財政,但亦有弱化產業競爭力,甚至造成產業外移、民眾失業之虞。因此,行政機關推動相關法規修正之前,應先行提供本次新課稅賦影響深廣之稅賦及政策評估報告,以資立院參酌修法。

鑑於租稅權之行使,乃是刑罰權之外,國家能加諸人民身上的最大負擔,且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恐對產業造成相當衝擊,故修法當須細緻、謹慎。主管機關於推動相關法規修正之前,應作好全盤之規劃,並且提供評估報告,以利立法院審議,同時不應擬定空白授權條款;以期能在尊重人民財產的前提下,追求租稅之平等與正義,並實踐五權分立制衡之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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