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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行憲法界線 落實依法課稅
憲法第19條明白揭櫫政府應依法課稅以確保人民之財產權。過往,大法官已多次宣告財政部之稅法解釋、補充函令違憲。每次違憲宣告,均造成稅捐法令空窗,行政、立法及司法資源之浪費,更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例如:人民之土地所有權應予保障,司法院釋字400號早已明白表示,當人民之土地被政府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時,土地所有人因無法自由運用土地,政府應徵收、補償之。然因當前政府財政窘困,無力徵收,而該土地又因無法利用而無市場價值,致有民眾將土地低價售予富商以從中獲得些許補償,而富商則將之捐與政府,藉以賺取土地價金與可扣除稅捐之價差等情。
為遏止上述捐地避稅歪風,財政部曾做出解釋函令,將捐地之所得扣除額限定為土地公告現值之16%,而遭釋字705號解釋以違反依法課稅原則而宣告違憲。
財政部為因應釋字705號解釋,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之4,授權財政部以「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作為訂定所得扣除額標準之依據。此條文表面上符合釋字第705號解釋「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之「授權」要求。然而,實質上,該授權卻未符合釋字597、607、620、657、705等號解釋要求授權應「具體明確」之標準,而仍有違憲之虞。
例如:本次修正雖以「實際市場交易情形」作為避免財政部恣意發布扣除額認定標準之制止閥,然而,何謂「實際市場交易情形」?其究指單一交易、全年度平均交易、隨機抽樣數筆交易之情形、括是憑納稅義務人提出之文件為據?由於法未明文,財政部仍有極大之操作空間,足見財政部之修法內容僅徒具法律授權之空殼,卻未符合「依法課稅」之憲法要求。
稅務案件因涉及民眾之財產權保障與政府權力之行使界線,為大法官解釋最常出現的案件類型之一。本次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空白授權財政部訂定所得扣除額計算基準,日後果真發生爭議,而再次遭大法官宣告違憲時,勢將再次造成租稅空窗,且徒耗行政、立法、司法資源。財政部推動稅務改革,實應審慎評估,以細緻、類型化的規範,實踐憲法與租稅正義之要求。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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