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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智財邊境保護

 

在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已成為產業重要的競爭策略手段。現今,國際貿易交流日趨頻繁,如何在邊境加強管控侵害制財權商品流入國內市場,已成為各國重要之課題。

以美國為例,Apple去年即依美國關稅法第337條之規定向國際貿易委員會(後簡稱ITC)聲請HTC手機進口美國之禁令,以致HTC手機上市計畫之展延。近十年來,台灣廠商涉訟ITC的案件量佔總案件量的比例更超過四分之一!足見智財保護措施已成為國際廠商因應台灣廠商競爭的重要手段!

依據我國關稅法第15條之規定,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不得進口。不過智慧財產權並不僅只於專利、商標及著作權,尚包含積體電路布局、植物品種、營業秘密等,台灣的智財邊境保護措施的保護範圍顯然過於限縮!

此外,財政部關務署制定之「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專利權侵權案件經法院裁定假處分暫停進出口相關產品者,專利權人尚須提供涉案貨物之進、出口時間及地點,裝運進、出口運輸工具名稱、航次等具體資料或進、出口報單號碼後,海關方配合辦理。惟前開資訊皆屬他人之商業機密或海關之業務資訊,專利權人甚難透過正常管道取得,以致關稅法第十五條有關侵害專利權之商品不得進口之規定淪為虛文。何況,海關本可藉由其資訊系統查得前開資訊,故關務署之作業要點實已增加法所無之限制,而有阻礙專利權行使之實。

期冀關務署能夠重視並落實我國智財邊境保護措施,儘速修正相關作業要點,移除法所無之限制,以利台灣廠商之公平國際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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