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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改選幹事,農會可否公開名冊供閱覽?
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12條之規定,農會於幹部選舉前,應依會員檔案或名冊製作選舉人名冊,並置於農會及其辦事處、信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七日。因此為個資法之特別規定,因此農會公開相關名冊,並無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不過,農會法第11條4項規定:「除農會及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如果已過7日陳列期而繼續陳列,或者除供公開閱覽外,並未限制他人抄寫、複印、影印,將違反個資法第27條第1項:「應採行相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洩漏」規定,而依同法第48條4款,可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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