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財產繼承權到底有多少?
坊間常聽到一種說法,認為夫妻之一方死亡後,配偶可以繼承一半的遺產,其他的財產則由子輩平分。但是,這樣的說法似是而非。當配偶過世,要處理遺產之前,必須確認遺產有多少。如果夫妻結婚之初,並未特別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那麼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生存之配偶必須比較自己與已逝配偶「結婚後取得之財產」間的差額,由財產較多之一方提出一半之差額給財產較少之一方,之後方得確定遺產。
例如,假設生存配偶婚後財產為零,死亡配偶婚後財產有100萬,則雙方差額100萬之額度內,生存配偶先可分配50萬,其餘50萬方與死亡配偶之「婚前財產」共同作為遺產。假設死亡配偶無其他婚前財產,且有四位小孩,則遺產50萬由配偶與四位小孩平分,每位小孩及配偶均分得10萬元(但配偶另有婚後財產分配之50萬);反之,若生存配偶為財產較多之一方,其應先拿出差額一半歸入已逝者之遺產後再作分配。
再者,關於遺產分配比率,依民法第1144條,若死者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孫輩),則生存配偶必須與之均分所有財產;若無子孫,僅有父母或手足,則配偶應拿二分之一;若死者亦無父母手足,但有祖父母者,則配偶應拿三分之二。
不論是婚後財產之分配或遺產應繼分之規範,均無配偶無條件拿二分之一遺產之規定,前述說法僅是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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