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經濟弱勢之一方是否可以請求贍養費?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兩類。協議離婚乃雙方自行協商條件,只要合意簽字後,再前往登記即可達離婚之目的。而贍養費亦屬協商事項,若無約定,在離婚後即不得再行主張。

如果因贍養費之多寡無法取得共識,必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者,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縱使無過失之一方,非無謀生能力亦不得請求贍養費,其至多只能依民法第1056條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因判決離婚所受損害之損害賠償。

因此,訴請離婚未必能爭取到比協議離婚更好之條件。如果夫妻間因無法繼續一同生活而須離婚,建議先向專業人士諮詢以擬定協商策略,以保障自身權益。至於兒女的教養費用,屬於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的一環,而贍養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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