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或建物一定要所有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嗎?

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以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不會受到其他共有人之侵害。但是,由於不動產價值龐大,若其處分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恐造成少部份之共有人挾其否決之權利,強行向多數共有人索取利益,而形成不動產運用僵化之流弊。

為此,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條為民法第819條之特別規定,從而讓願意處分共有物之多數共有人有機會活用其財產,而不受少數人的掣肘。

因此,關於共有土地及建物之轉賣或設定地上權等運用行為,只要能符合土地法第34-1的條件即可,不需要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人之同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aceylee3306 的頭像
    staceylee3306

    立法委員李貴敏的部落格

    staceylee33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