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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與他人擦撞的自保之道
最近網路曾轉載一篇文章,大意略為:某甲開車在路上,因某乙突然從路旁竄出而與之擦撞,某甲因某乙「自稱無大礙、其自行處理即可」而開車離去,之後卻收到某乙前往醫院驗傷後,向檢警告發某甲肇事逃逸之傳票,某乙隨後更以此逼迫某甲賠償高額醫藥費。
姑不論前開轉載文章所述內容是否真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此罪並未規定被害人之受傷程度,因此依前開網路轉載文章所述,某甲開車擦撞某乙,縱使車禍不因某甲過失所致,只要某乙受有小擦傷、紅腫或瘀血,均屬「肇事致人死傷」,某甲逕行開車離去,其行為確可能符合「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不過,如果某甲能證明其於車禍後曾查看某乙傷勢,是因為某乙稱自行處理即可後才離去,因此某甲並無肇事逃逸之「故意」,而不成立此罪。
只不過,某甲有無逃逸「故意」必定成為雙方爭執及檢警偵辦重點,後續糾紛處理程序冗長且曠日費時。因此建議民眾,當路上發生擦撞,不論對方傷勢輕重,依然需打電話報請警察處理,以資證明自己未肇事逃逸,避免日後再生糾紛。如果對方不願報警處理,亦可請其與自己簽訂和解書,以作為證明自己確實曾下車處理糾紛之證據,如此方能避免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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