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標示不實 維護民眾權益 


近五年來,公平交易委員會執法案件中,「廣告不實」之案件比重高達57.5%,足見公平會對於各產業產品標示或廣告不實的違法行為態樣及處罰甚為熟稔。

近來陸續爆發數起食品標示不實的案件,無論是胖達人標示不實或是國產米混裝進口米等,皆引發國人之關注。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訂本法。」惟卻未見公平會針對此二案有所裁罰。

經查,發現公平會曾於今年1月25日與農委會及衛福部協商「種苗、肥料、牧場業務、包裝米及有機食品等不實標示、廣告案件相關法規適用」達成共識,有關市售包裝米之標示不實,由農委會依糧食管理法裁罰。

惟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1條之規定,如有標示、廣告不實的情形,公平會得命限期改善並得處5萬以上2500萬以下之罰鍰,如未停止或改正者,可連續裁處10萬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但糧食管理法第18條則規定糧商如有標示或廣告不實之情形時,僅得處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並於未改正時再連續處罰。據此,農委會僅得就山水米事件裁處20萬元,衛福部也僅得就胖達人事件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裁處18萬元。但山水米或胖達人之不法利益遠超過罰鍰金額,顯見不論是糧食管理法或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罰則均低於公平交易法,而無法有效嚇阻不法以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公平法第一條後段既已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糧食管理法第18條之立法理由也僅表示「糧食管理法」係「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特別法,而未提及公平交易法。何況,公平交易法所欲保護之法益係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而與「糧食管理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有別,不應為「公平交易法」之特別法。故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市售包裝米標示不實之情形,仍應由公平會執法裁處。

糧食標示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期冀公平會能重行檢討「標示不實」之法規適用,並依公平法切實執法,以有效杜絕產品標示不實,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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