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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百科—贈與篇】
子女婚嫁時期進行贈與,也可以節稅喔!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依照同法第19條,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有220萬元之贈與「免稅額」。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之贈與,在總金額100萬元以內,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父母在子女結婚時期,最高可分別贈與320萬元無需課徵贈與稅。
此外,有關「婚嫁贈與時期」之認定,根據財政部在85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850726345號函之函釋,因屬稽徵實務,係由稽徵機關本諸職權,就個案事實分別認定。而一般實務上,稅捐機關多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作為婚嫁贈與時期之認定;此一認定基準亦已受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361號判決認可,提醒民眾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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