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反貪成效建立廉能政府
「貪污」係臺灣吏治之重大問題,也是法務部近年致力肅清之重大業務。「肅貪」除有賴檢調積極追查、起訴外,更重要的是,法院應給予犯案者應有之懲罰,以收懲戒、教化,進而澄清吏治之效。
據法務部之統計,「貪污」與「殺人」之定罪比率有巨大差異。99-101年間,殺人案之被告經判有罪者,比重約70-73%之間,但同時貪污犯罪之被告卻僅39%至49%遭判有罪。同時,「殺人」罪之無罪比率約在7-12%之間,而貪污罪之無罪則高達42-48%間。前開統計如有錯誤,法務部應立即對外釐清;否則即應查明滴定罪率之緣由,如係肇因舉證困難,或有其他成因?此外,更應積極提昇檢察官辦案品質,以確實懲戒貪污。並避免檢察官因錯誤起訴致侵害民眾權益情事。
另者,據2013年12月3日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公佈2013年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我國在全球 177 個國家及地區中總排名第 36 名,並為亞太地區第7 名,略勝競爭對手韓國(全球第46名/亞太第8名)。
但是,該組織在去年7月9日亦曾公佈另外一份2013全球「貪腐趨勢指數」(Corruption Barometer 2013)報告指出,臺灣約有18%的人民曾與司法體系接觸,而這些曾接觸的民眾中,竟有高達35%的民眾曾向相關人員行賄,遠高於國際平均之25%。假設此報告無誤,則檢調及法院體系應深切反省並立即改進。反之如此報告有誤,其將誤導國際對我國之觀感,並嚴重傷害我國國際形象。因此,法務部應立即與該組織溝通並了解其依據,以檢討分析,研擬改革方案或要求該組織更正,以正國際視聽。
鑑於貪瀆犯罪乃我國之重大問題,嚴重影響國人對政府施政之信賴,法務部應積極檢討貪瀆犯罪之有罪判決率偏低成因,並針仔細分析國際對我有關之調查,以資確立未來肅貪方針,重拾民眾對政府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