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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百科-印花稅篇】

憑證若具有多種性質,如何計算其印花稅?

 

印花稅係針對憑證即:「銀錢收據」(每件4)、「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台幣12)、「承攬契據」(每件1)以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1)所為。如有一憑證同時兼具多種以上性質時,如何計算印花稅?

 

依照《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因此,民眾遇有一憑證同時具有多種性質時,僅需依上述規定繳納一次印花稅即可。

 

舉例而言,電腦採購可能包括電腦之「採購」及「安裝」,而其交易可能同時併載於同一份契約書中,則該契約書將同時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和「承攬契據」兩種性質。而依《印花稅法》第7條,「買賣動產契據」之印花稅額為新台幣12元,而「承攬契據」之印花稅率為千分之一。一般而言,電腦總金額千分之一計算過後的金額理應高於新台幣12元,故上例中,當事人僅需按合約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稅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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