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創新升級 人民幸福有感
本次「服務貿易協定」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凸顯部份民眾對於開放服務貿易之疑慮甚深。欲化解之,政府應對我國服務業現況進行總體檢,以詳細分析開放服務貿易之利弊及政府因應之道。
台灣近年服務就業人口始終占全國總就業人口的55%以上, 2012年更達58.7%,乃是我國創造工作機會之主要產業別。另一方面,服務業生產毛額雖始終占國內GDP六成以上,但近年比重逐年下滑,與就業比重上升的趨勢背道而馳,顯示近年服務業人均產能似逐步衰退。長此以往,恐導致業者將不敢提高薪資或廣增員工,進而影響民眾之薪資水準及就業。
為解決前述衰退困境,政府必須積極改善服務業的「質」與「量」,以強化成長動能。
目前政府刻正與對岸簽署的「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可擴大我國服務業之出口,增加服務產能。且因台灣服務業在品質、know-how與文化方面均較對岸享有優勢,在開放後,短期內應可在對岸市場佔有一席之地。然而,單純仰仗對岸市場擴大出口、提昇服務「量」的作法終非長久之計,台灣在推動「量」的提昇同時,更要致力於政府跨部會合作以調整法規,並鼓勵研發創新,以全面提昇服務業的「質」。
例如,專業性的服務並不講求在地性,其可能透過資訊、網路平台達到傳遞服務之目的,而電子支付機制更可成為擴大服務貿易腹地的利器。然而,因電子支付產業涉及經濟部(電子商務)、金管會(金流服務)、中央銀行(外匯管制)、財政部(稅務稽徵)等眾多主管機關,屬一新興、整合性之服務,對此行政院應積極扮演整合角色,協助推動相關法制。
而在研發研發創新部份,據國科會2012年統計,我國2011年企業部門研發經費共3003億,而服務業卻僅支出205億,約占總研發經費之6%,研發能量顯有不足。雖然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似亦鼓勵服務產業研發創新;但實務運作上,經濟部與財政部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卻排除服務業適用之可能。
依前開「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之規定,得認列為投資研發費用者,限於「專門從事研發之全職人員薪資」、「耗材、原料、材料及樣品」、「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及「特殊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等費用。然前述投抵項目顯為製造業思維,服務業之創新研發,往往由一線從業人員發展,且少有耗材、樣品、專利、特殊資料庫等需求。例如,醫師發展新型手術方式,提高病患存活率、照護業者整合資訊系統,發展遠距照護服務,及技術工作者(如電影佈景、特效工業)聘請國外技術團隊來台指導以深化本國產業深度等,這些新型的服務研發費用,均非前開規定認可之認列事項,導致服務業並無受獎勵之可能。
台灣如要強化服務業競爭力及提高附加價值,各部會除應積極合作,排除不必要之法規限制外,更應仔細調查各服務業之需求,以訂定適切之獎勵辦法。
當前台灣的服務業陷入衰退,恐是服務貿易協定受到民眾反彈之主因。然台灣要突破衰退困境,不應作繭自縛而拒絕對外競爭。因此,政府應提出與服務貿易協定相配套之服務業升級方案,藉由全面之服務業振興政策,減緩民眾開放服務貿易之憂慮,藉以從「質」「量」二層面全面帶動服務業產值,進而擴大民間就業及薪資水準,讓民眾真正幸福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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