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生活篇】
民眾於颱風天登山、下海遇難,應否受罰?
每到颱風季,電視中常出現民眾於颱風天冒險登山、下海嬉戲而遇難,需要消防隊前往救援之新聞畫面。如果民眾於颱風天不顧自身安危,違法闖入山區、海洋,而須救難隊前往搶救者,其浪費國家救災資源之行為,全民不應為其共同承擔苦果。
因此,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當颱風警報響起,各級政府將山區、海邊劃定為警戒區域後,如果民眾無故不聽勸導,擅自進入警戒區,或堅持不願下山、上岸而勞動救難隊前往救援者。依災害防治法第39條規定,將可處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為確保民眾生命安全並節約國家救災資源,呼籲民眾萬勿在颱風天冒險違法上山下海,以免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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