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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現代民主政治 促進政黨良性發展

 

 
  代議政治中,「政黨」是集合民意共識爭取執政之團體組織,也是當代民主政治中不可或缺之一環。唯有建立正規之政黨制度,民主方有實踐之可能。我國現行對政黨的規範,散見於憲法、人民團體法、政治獻金法等。「政黨法」則係專為政黨而設之法律,日後可清楚在此專法中明瞭政黨制度之規範,亦屬嘉事!

 

  在政黨法尚未通過前,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第52條規定,設有「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政黨法草案第25條與其類似,規定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合議辦理,惟社會公正人士之定義見仁見智,恐引發爭議。眾所周知,對政黨之監督與處分具高度敏感性質,鑒於主管機關(內政部)尚非獨立之機關,其面對此項高度政治爭議性之業務,自應積極確保其公正性與獨立性,並儘早研擬因應方案。

 

  另外,政黨法草案之罰鍰上限高達2500萬元,遠高於公司法之最高罰鍰20萬元與證券交易法之最高罰鍰480萬元。基於政黨並非營利事業,高額的罰鍰竟只需行政機關自行認定即可裁處,而無須經司法程序的認定,顯然不夠謹慎也不甚合理。更易產生藉此扼殺財力不足政黨之非議。

 

  最後,關於政黨法之主要部份(例如:黨內民主、政黨平等、財務公開、行政中立、司法獨立等原則),現有政黨皆有共識,將這些共識明文入專法,對我國政黨政治發展應有正面力量。

 

  台灣是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也是華人世界落實民主最為確實的國家。希望政黨法能更加健全民主政治、促進政黨良性發展,再度讓台灣成為亞洲民主國家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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