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捷運站逕自使用插座為手機充電,是否違法?

現代智慧型手機普及且耗電量大,民眾隨時有為手機充電之需求。但是,民眾可否未經捷運公司同意,即逕自使用捷運站之插座,為自己的手機充電?

大眾捷運法第32條之2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站區內提供免費充電設施服務,以供旅客緊急需要使用。」除此之外,捷運站並無提供客人手機充電之義務。如果民眾非緊急情況所需,而逕行使用捷運站內插座充電,恐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捷運公司得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擅自違法使用捷運站插座為手機充電者,可能有竊取他人電力之疑慮。按刑法第323條之規定:「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關於本章(即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由於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即公訴罪),只要檢察官知悉犯罪行為,即應依法偵辦,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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