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否須經法院終局判決確定後,方得執行?

抵押權是債權人確保債權必要手段。因為,一般而言,當債務人不願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必須訴諸法律,待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方得據以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但是,對於附有抵押權之債務,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得為執行名義。換句話說,縱使未經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只要債權人有抵押權,即可向法院釋明債務人積欠債務未還,且自己擁有抵押權,從而聲請法院許可其強制執行。藉此,債權人將可避免民事訴訟之曠日費時,快速實現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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