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後,上訴期間之計算應以「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收受判決書之日起算?

「上訴期間」是民眾在收到法院判決後,可決定是否上訴的法定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由於判決「送達」二十日後即不得提起上訴,若當事人聘有律師,而當事人及律師收到判決書的時間不一時,何時為送達之起算日,直接影響民眾訴訟權益。

為此,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如果當事人聘有律師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因此除非有特別約定限制律師受送達之權限,並依民訴法第70條第3項載明於委任書或書記官筆錄,否則判決書送達該律師後,上訴期間即開始計算,縱使當事人尚未收到判決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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