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結束契約關係,但交易相對人不知去向,無法送達其解約之意思表示者,應如何處理?

契約關係之終結,除法律別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待契約之一方將其意思表示「送達」於他方後方生效力。但是,如果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知去向時,要如何將欲解約或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送達」於他方?

例如,某甲向某乙承租房屋,當某甲積欠租金數月且不知去向許久,導致乙無法索討房租,亦無法向甲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時,此時甲乙之租賃契約依然存在。倘若此時乙逕將房屋收回轉租,待日後某甲突然出現,主張契約依然有效時,恐生不必要之糾紛。因此乙必須儘早終止與甲之租賃契約。

為避免前開法律關係懸而不決的困境,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依此規定,如果契約之一方非因過失不知契約他方之去向,而無法送達解約或終止之意思表示時,民眾得填具「公式送達狀」,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裁定,並待該意思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刊登於新聞紙20日後,其解約或終止之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從而解除或終止與他方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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