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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否獨立撰擬遺囑?
由於台灣文化對死亡多所忌諱,多不願正視「遺囑」的積極作用,甚至避之唯恐不及。同時也認為,未成年人尚無完全自主之能力,當然不能且不應撰擬遺囑。
事實上,撰擬遺囑可事先安排財產事務,避免不必要之遺產糾紛,且因遺產安排非與他人交易,不會影響他人之財產權益(只影響繼承人繼承遺產之「期待」),故只要立遺囑人已有相當判斷事務之能力,法律並無禁止其撰擬遺囑之必要。
如果法律未對相當的事務判斷能力設立客觀的判斷標準,以個案判斷恐衍生過多糾紛,因此民法第1186條第二項特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以十六歲作為撰擬遺囑之事務判斷能力的認定門檻,只要達到此門檻,縱使未成年,民法依然承認其得獨立撰擬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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