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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經他人收養後,該子女之生父母日後是否可請求已出養之子女扶養?

台灣傳統觀念或許為認為,子女縱使經他人收養,如果親生父母老邁後無人照料,已被出養之子女仍應負有扶養親生父母之義務。

事實上,前開養子女扶養親生父母之義務,乃屬基於孝道考量之「道德上義務」,而非「法律上義務」。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當子女經他人收養後,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停止,而與養父母建立新的親子關係。因此,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教養權及扶養之義務,而相對的,養子女日後亦對養父母負有扶養義務。至於本生父母之親子關係,因已依法停止,該養子女自然不負扶養本生父母之法律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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