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化經營組合 擴大國土發展

國有財產署職司國產之清查、管理、處分、改良利用等事項,為活化國產並提昇國庫收益,國產署近年積極推動國產活化,大舉標售國有土地,此舉或能增加收益,惟是否符合國家利益,不無疑問。

國土管理,除應留意績效、避免閒置外,更應保留彈性,以滿足國家或城市面臨發展轉型時之土地需求。換言之,國土管理,非國產署可獨立決策,相關開發、管理政策,國產署應事前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溝通、整合、共同規劃國家、城市未來發展藍圖。若漫無目的、以滿足財政為考量之開發,日後恐有害國家轉型。

惟查,國產署似未慮及其國土管理對國家未來發展之重大影響。據報導,國產署日前標售國土地上權失利後,乃將地上權期間從50年延長至70年。然70年橫跨三個世代,此段期間國家與城市發展具有多元可能,國產署貿然為國土設定70年之地上權,恐致國家無從過問此段期間之土地利用,壓縮未來發展可能。

再者,國土地上權標售之條件亦不合理。查目前國產署地上權招標公告,均以存續期間70年,及年租金以土地申報地價之3.5%為招標條件。惟土地隨地段、大小、未來發展規劃等差異,應因地制宜,設定合理條件,國產署以全國統一之僵固條件管理國土恐有不當。

例如,國產署北區分署於10月17日發布土地招標公告,擬標售台北市中正區某地共1298平方公尺(約348.7坪)。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之資料,相同地段之大面積土地單價可達290.9萬。

依北市府「臺北市地價查詢多功能服務系統」,系爭土地公告地價約每坪25萬元,為市值之8.6%。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公有地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又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4條,公有地依基本稅率(1%)課徵地價稅。今財政部以申報地價之3.5%為年租金,扣除地價稅,租金年收益僅申報地價之2.5%(市值之0.215%)。在設定70年之地上權後,系爭土地所能收取之租金加計應有之利息(以台銀三年期500萬元以上定存0.62%為標準)為現市值之18.8%。然若以北市平均公告地價為市價之25.46%為標準,位於北市之地上權租金收益總和應為市價之55.6%。

又,以北市平均公告地價及「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5點第2目規定權利金之底價為市值之3成至7成為準,當國產署以公告條件標售地上權,政府70年後可取得權利金(以複利加計利息)及租金收益,總值為現在市值之101.8%~163.5%(外加土地所有權)。相對於政府若將土地全數賣出而自行管理收益,並以退撫基金及勞保基金近十年之收益率為標準推估,在操作70年後,該資產共值目前前市值之533%(退撫基金十年平均收益率2.42%)至1142%(勞保近十年收益率3.54%)。前開推估顯示,國土管理收益應有更多可能,國產署不應拘泥統一之標準。

鑑於國有土地之面積、地段及未來發展需求各有不同,國產署不應全數設定70年地上權,貿然斷送未來國家發展可能,而應靈活規劃運用組合,為國家創造最合理收益,並兼顧國家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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