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財政健全 檢討特別預算制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係依據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編列之預算,一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政府應有依法執行之義務。完備之預算制度,不但能促進資源運用以減少不必要之浪費,更可以創造國家最大程度的發展!惟事前再為縝密之計畫,亦難以預測各種變化,故預算制度中仍保有一定的彈性調整制度,例如:預備金、經費流用、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等。

依預算法第83條規定,有四款事由可以提出特別預算: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3.重大災變、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前三款事由因具備「不可預見性」及「緊急」之特性而有其必要,例如:921地震、SARS、莫拉克風災或是次貸風暴之消費券發放等。但「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是否具不可預見性及緊急必要性,則多所爭議。

依據資料顯示,過去政府47次提出特別預算中,竟有30次是以「重大政事」為由,且多以公共建設為主。民國90年前,政府尚不至於每年編列特別預算。但民國90年之後,政府除了連年編列特別預算外,更另訂特別條例排除公

中之舉債流量上限(例如:2004年「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5條第2項)。

鑑於公債法之舉債上限係為掌控國家債務狀況,雖然政府連年以重大政事為由編列特別預算從事公共建設之作法未必違法,但長此以往恐會影響政府財政之健全。主計總處應積極檢討「特別預算制度」,並與相關部會研議如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昇自償比等,以有效降低政府過度仰賴特別預算舉債之情!

國家預算制度之完備,關乎國家財政健全與未來經濟發展。主計總處應積極任事,正視特別預算常態化之問題,加速研議改革我國之預算制度,以使國家債務能受到完整適當的掌控與監督,且不影響政府投資公共建設之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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