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租稅公平 確保法制完整


「租稅」乃政府對民眾所課之最大負擔,因此,稅法應力求公平、簡便,以避免對人民造成不必要之負荷。

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所得稅應「強制合併申報」並「合併計算稅額」,已成為民眾成婚阻力,且導致夫妻分居或分別管理財產者之不便與糾紛。

對此,司法院釋字318號與696號解釋均認為,夫妻所得稅額強制合併計算乙事違憲。就此,釋字318號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釋字696號解釋更進一步宣告該規定至遲應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失其效力。

財政部基於前開解釋意旨,提出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下稱院版草案),仍維持合併申報制,但給予分居者舉證申請分別申報之機會;而就所得稅額之計算部份,則讓民眾有選擇分別計算之空間。

然而,縱使大法官並未宣告「合併申報」制違憲。但此制度卻與「所得稅法」及「現行民法」之夫妻財產制度顯有扞格。
按,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揭櫫「有所得必課稅」之精神。

然依院版草案,夫妻「合併申報」選定納稅義務人後,非納稅義務人之一方不需繳納稅賦,此時若生義務人脫產情形,財政部並無法追究他方責任。而與前開「有所得應納稅」精神不符。

再查,夫妻所得合併申報制度係於民國44年12月13日制定,當時民法夫妻財產制以「聯合財產制」為原則,依當時民法第1017條:凡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者,均屬夫之財產。從而,在「聯合財產制」下,夫擁有夫妻之全數所得,要求夫妻合併申報所得,乃係與當時夫妻財產制相符之稽徵制度。

然則,聯合財產制已於民國91年6月26日廢除,現行民法第1017條以夫妻各自擁有、管理財產為原則,但所得稅法並未同時修正。繼續採行合併申報,恐造成「所得」及「納稅義務歸屬」主體混亂。

其次,關於所得稅額「合併計算」乙事,院版草案提出「全數合併計算」、「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與「全數分別計算」三種計算方式供民眾選擇。然而,前二者依然存在夫妻所得適用較高稅率之「懲罰婚姻」問題。鑑於「全數分別計算」下,夫妻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範圍最廣,有利於多數民眾,為避免民眾不諳稅法做出不利之選擇,財政部宜考慮改以「全數分別計算」為原則,減少民眾選擇錯誤之可能,避免「懲罰婚姻」。

租稅公平、效率與減少民眾負擔,應是稅捐法規制定的首要原則。期許財政部日後之財稅規劃,應注意民眾之權益保障,並從整體面觀察各個法制之配合情形,以降低民眾負擔,確保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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