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小百科-娛樂篇】

 

路邊擺設販售遊戲設施是否也須繳娛樂稅?

 

在台灣,不少夜市、街道多設有或遊戲設施(例如:抓娃娃機或電動遊戲機等),以增加收益。就此,我國訂有「娛樂稅法」課徵相關稅收。

 

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就該娛樂設施之「票價」或「收費額」繳納「娛樂稅」。又依財政部民國82年台財稅字第820764854號函釋:「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係電動玩具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標準計徵『娛樂稅』」。

 

此外,依照同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即:消費者),但娛樂稅之「代徵人」則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易言之,票價或收費額應已含或加收娛樂稅,而業者於收取價金後代為繳納。

 

此外,依同法第7條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例如:前開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業者)須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否則,依同法第12條之規定,將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緩。民眾擺設之遊戲機時,要記得扣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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